市知识产权局关于2008年专利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专利申请人:
为了充分发挥专利资助资金引导激励作用,鼓励发明专利和企业专利申请,优化专利申请结构,促进我市专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2008年度专利资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条件
(一)申请人专利申请书所留通讯地址须为武汉市行政区域的地址。
(二)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
(三)2004年后(包括2004年)提出专利申请并在2008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2007年授权的专利资助截止时间为2008年4月30日)。
(四)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1.职务发明(单位)申请人
(1)武汉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需盖公章);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原始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武汉代办处出具)复印件;
(4)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5)受委托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一次性申请资助的专利超过30件的,需提供专利号电子文档(WORD或EXCEL)。
(7)多个专利权人共同拥有的专利,需要出具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书及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
2.非职务发明(个人)申请人
(1)武汉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缴纳专利权登记费、年费、印刷费原始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武汉代办处出具);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他人办理资助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6)多个专利权人共同拥有的专利,须出具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书及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7)未满办理身份证年龄的非职务发明人,须提交所在学校或社区出具的关于其身份的证明。
二、资助资金发放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资助资金发放标准
1、职务发明
发明:2000元;实用新型:300元;外观设计:300元。
2、非职务发明
发明:1000元,实用新型:150元,外观设计:150元。
3、对于申请外国专利的(欧盟发达国家、美国、日本等三个地区和国家除外),职务发明每项提出申请后资助8000元;非职务发明每项授权后资助5000元。
4、获得欧盟发达国家、美国、日本等三地区和国家专利授权的专利每项资助100000元,参照《武汉市涉外授权专利资助办法(暂行)》执行。
5、对于列入知识产权工作“双十计划 ”的20家企业以及专利产业化重点项目所在的15家企业专利申请费用可全额资助。
6、对于由武汉地区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在2007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人为武汉市单位或个人),每件给予专利代理机构100元的资助(5月、10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办理)。代理机构办理时应提交有关专利证书及专利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7、为了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支持力度,对于企业专利申请采取提前资助方式;对于年专利申请量较高的事业单位,根据其专利申请结构,结合有关指标,采取定额提前资助的方式。
(二)资助资金支付方式
1、职务发明由专利申请人开具收据后(提供帐户名、帐号、开户行、行号),以转账支票的形式支付;
2、非职务发明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专利资助资金的发放一律直接对专利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三、受理专利资助申请的时间、地点及资助对象
1、受理时间:每月8日(如遇休息日则顺延至最为接近的工作日)。
2、受理地点:本局规划发展处,汉口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12楼)。
3、资助对象:除在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在武昌地区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外的所有专利申请人。
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和在武昌地区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资助在本局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办理,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四、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
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利资助资金用于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应确保提交审核的证明文件真实有效,不得套取专利资助资金。否则,一经查实,本局有权收回专利资助资金,并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理。
各有关单位获得专利资助后,应于次年1月15日以前将本单位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以及开展专利工作的书面材料报送本局。本局将根据各单位开展专利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依据测评情况安排下一年度专利资助资金。
有关事宜请与本局规划发展处或本局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联系。
本局规划发展处联系人:丁科、容伯轩;
联系电话:65692012(传真),邮箱:
whipbgh@163.com
本局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联系人:唐晓庆、吴健; 邮箱:
txq1965@163.com 联系电话:67880104(传真)
附件:
武汉专利资金资助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