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外经局关于加强我市会展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意见》以报经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外经局关于加强我市会展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意见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展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会展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做好会展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会展活动是展示创新成果、开拓产品市场、招商引资和促进生产力转化的重要环节与场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窗口之一。加强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要求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选择交易会、展览会等场所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监控重点,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案件,要高度重视,快速处理和结案,依法依职责采取一切可行的行政执法措施并加大打击力度。 近几年来,在我市举办的各种展览会、交易会越来越多,且规模不断扩大。会展业的发展给我市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是,会展中假冒、侵犯他人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遏止,必将影响我市的投资环境、制约我市的经贸正常、健康发展。因此,必须站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诚信和公平竞争的环境的高度,提高对加强会展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各类会展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制止会展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让举办者有规可依,管理者有章可循,权利人有处可投诉,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二、会展活动举办者应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 会展活动举办者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做好会展活动期间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一)会展举办者应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会展整体策划内容之中,指派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参与会展活动的管理工作,制定和公告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二)会展举办者在筹备展期间,应当在其与参展者签订的参展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保护防范以假冒知识产权名义参展的条款,明确要求参展者参展期间备好有关参展物品的知识产权有效证明文件,以备执法部门检查。 (三)会展活动举办者在会展活动筹备期间,应当在其发布的参展指南中公布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四)会展活动举办者应当支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会展活动举办期间派员进驻会展活动场所,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参展活动者既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也要善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会展活动参展者要遵守有关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既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也要充分利用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保障自己的权利。 (一)会展活动参展者参展物品和广告凡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准备相关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会展活动参展者发现他人涉嫌侵犯自己知识产权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应及时向会展投诉机构或直接向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涉及专利权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涉及著作权的,已经进行了著作权作品登记的,应当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还未进行著作权作品登记的,应当提供著作权作品的相关证明,并提交著作权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被投诉的参展者及参展展位号。 (三)参展活动期间,参展者应当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涉及知识产权展品的执法检查工作。 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知识产权监管和执法力度 知识产权、工商和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会展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和监督,会展活动举办者完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规定。各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会展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知识产权、工商和新闻出版部门应当派员进驻会展活动场所,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公布投诉受理事项和程序,及时受理投诉;对违反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于由政府主办的大型或国际性会展,知识产权、工商和新闻出版部门应当作为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之一,组建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投诉机构。该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受理会展活动期间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案件,对投诉问题快速处理,调解当事人之间涉嫌侵权的纠纷;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为参展者、参观者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咨询和服务。 (三)知识产权、工商和新闻出版部门可以在会展期间依法进行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可以依法其采取暂扣、没收、封存涉嫌侵权展品,会展承办单位责令参展商撤离展位等行政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会展中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会展业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工商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