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政策文件
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武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文件 武知发[2001]24号 2001年11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交流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专利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贸易专利知识产权管理,是指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中所涉专利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包括依法进行有关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专利侵权监视、专利纠纷处理及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查处等。

第四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限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或明确专利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人员进行专利知识产权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专利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涉及出口国专利权的,应查明出口方或委托方是否为该专利权合法拥有者,并应在货物贸易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进口方或受委托方如因履行合同被第三方指控专利侵权,应由出口方或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涉及中国专利的,应查明出口方或委托方是否为该专利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如出口方或委托方是该专利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应在货物贸易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中就追究第三方侵犯该专利权的主体和权限进行约定;如出口方或委托方不是该专利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置。

第七条 引进境外技术时,应到经专利管理部门认定的专利服务机构就所涉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涉及境外专利的,还应要求技术转让方出示该专利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到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八条 向境外出口产品时,应就所涉技术领域检索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文献,并就符合条件的有关发明创造及时申请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专利。

第九条 向境外进行技术转让的,应到经专利管理部门认定的专利服务机构就所涉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十条 与境外当事人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应到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向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备案,并到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 请求专利管理部门或海关保护专利权或进口货物、引进境外技术、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由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的专利法律状态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请求海关或者专利管理部门实施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进口方在进口货物时,发现进口货物有涉嫌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向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专利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按照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和《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及时查处。
  在进出口货物贸易中故意为冒充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管理部门比照冒充专利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进口方在进口货物时,发现进口货物有涉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专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源来源:www.whipb.gov.cn
相关资源列表:
【发表评论】 【打印】


站点导航 | 法律声明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武汉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版权所有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12楼
电话:027-65692009  传真:027-65692010  技术支持:矩阵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