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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专利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武知发[2001]25号 2001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服务机构行为,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专利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服务机构,是指专利代理、技术贸易(中介)、文献检索、信息咨询、资产评估等专利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兼营专利服务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服务机构和专利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专利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章程及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专利服务资格的专业人员;
  (五)有一定数量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按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检索业务的,除应具备设立专利服务机构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专利检索设备;
  (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文献资料。

第六条 专利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或具有同等学历);
  (三)熟悉专利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专利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专利服务的人员经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者取得《专利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专利服务业务。

第七条 申请开办专利服务机构的,应当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之日起10日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并颁发《专利服务业务资格证》后,方可从事专利服务业务。
  专利服务机构变更专利服务业务范围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10日内,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
  专利服务机构歇业、停业的,应当自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10日内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八条 其他机构申请从事专利服务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10日内,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并颁发《专利服务业务证》后,方可从事专利服务业务。
  从事专利业务服务的其他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具备相应专利服务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开展专利检索业务的专利服务机构,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由市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检索业务资格证》,方可从事专利检索业务。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设立专利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服务业务或变更专利服务业务范围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服务机构和从事专利服务业务的其他机构的专利服务资格实行年度查验制度。
专利服务机构和从事专利服务业务的其他机构的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其持有的《专利服务业务资格证》报市知识产权局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二条 取得专利服务人员资格证书的专利服务人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专利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专利服务机构实施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利服务业务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出具虚假专利文献检索、专利资产评估报告;
  (二)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三)误导、欺骗、胁迫当事人订立与专利有关的合同;
  (四)其他违反专利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专利服务业务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利服务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源来源:www.whi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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